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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3月6日星期五

霹雳州

1〕委任州务大臣

委任州务大臣是苏丹的特权。如其他实行西敏寺体制的国家一样,苏丹委任州务大臣是跟据他的判断,受委任的人选是得到州议会大多数州议员拥护者。

在2008年3月,苏丹是经过传召所有行动党、公正党和回教党的州议员入近打行宫,并得到个别表达支持拿督斯里尼渣,才委任他为州务大臣。这项委任受到比其他个别政党获取最多席位的国阵(28席)的反对,而当时民联还没有成立。

苏丹注意到行动党、公正党和回教党席位的总和(31席)超越国阵。在选委州务大臣时,是跟据支持的人数,而非州议员的政治背景。

这整个过程在皇宫进行,而非州议会中。当然,被委任的州务大臣仍然可以在州议会受到不信任票的挑战,而苏丹必须执行州议会的决定。

在2009年2月5日,同样的过程在近打行宫进行。国阵以31席(国阵28加上3席支持国阵的独立人士)受邀请成立新政府。而苏丹亲自召见个别的国阵议员和独立人士。当时霹雳州国阵主席拿督斯里纳吉并不在场,以免被怀疑施加压力于议员。

选委州务大臣无需在州议会中进行;然而,州务大臣的支持率可以在议会中受到测试或挑战。

在拿督阿米尔加哈对敦莫哈末沙益克如亚(1995)的案件,法院判决州议会的票决并非唯一判断州务大臣的支持率,其他外在因素也可以提供证据州务大臣不再受到大多数议员的支持。

在法律的眼光,任何人有权利委任州务大臣者、也有权利废除州务大臣(S.94诠释法案1948)。

因此,霹雳苏丹已经全面依据法律和宪法行事。


2〕解散州议会

要求解散州议会的请求未必得到恩准。苏丹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,包括大选才在11个月前举行和邀请其他政党组织新政府的可能性。这是实行议会制度的国家的普遍做法。

最近的泰国事件,当宋猜首相被罢免,他的同僚要求解散国会;可是泰皇不同意。反而,新的首相被委任。

何况,当拿督斯里尼渣在2009年2月9日要求解散州议会时,他已在州议会失去多数票。所以,他无论在道德上或政治上都无权要求解散州议会。议会中的少数政府可以要求解散州议会么?

要求解散州议会的请求会被恩准, 如果发生僵持不下的情况, 如:国阵28,民联28,另外3名独立人士保持中立;在此情况下,统治者只好解散州议会,为举行州大选铺路。

如果在僵局时,任何一方(国阵或民联)得到较多独立人士支持者,将成立新政府。

3〕3位独立州议员的资格

有好几个案例,特别是联邦法庭在王其辉对新雍母迪的判例(1982),裁定无注明日期的辞职信无效的,而且违反公共政策。

在上述案例,敦沙烈亚巴斯说:人民代表系统的政府乃基于自由选择。选民自由选择一名候选人在议会中代表他们。而成功的候选人将享有自由根据他独立的判断去行动。任何合约阻止他的自主权者将被法律视为违背公共政策。

有鉴于此,选举委员会需要参考前例和宣布辞职信的无效。 选举委员会宁可保持原有的状况,而有关方面仍可要求司法检讨。

如果选举委员会宣布该2个席位悬空,这意味着该2个席位要进行补选。当事人贾马如丁和奥士曼将会寻求司法审判,而最终将依法宣布该2张辞职信无效和该2名原任议员留任州议员。

这意味着大量浪费人民的钱财于无谓的补选。 肯定的,宣布保持州议席的原状,而让有关方寻求司法公正, 更符合经济效益、更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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